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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一、主要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西平县委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西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平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西平县城市管理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与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防汛;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等方面有关工作。

  (四)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费和综合执法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指导城市绿化的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园林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等各项工作,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垃圾处理设施及垃圾中转站(含连体公厕)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垃圾运输处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及指导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等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九)负责拟订城市范围内市政工程改扩建、大中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范围内除辖区政府(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城市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的接收工作并负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河湖水面保洁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范围内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行使城市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实施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城市街道大货车闯禁行等的行政处罚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范围内土地执法监管、行政处罚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二)负责城市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工程建设和维修的职责分工。市政工程新建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项目建设意见、市政工程大中修项目由县城市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经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实施项目建设任务。

  2.与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天然气管道输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网络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党建、精神文明创建、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二)项目管理与计财股。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的拨付和机关财务等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制;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各种财务预、决算的审、汇、编报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物品的申报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和年报的编报工作;指导系统内财务和会计规范考核工作。负责对市政、公用事业、环卫、园林、景观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中长期改造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在建项目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的各项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指导项目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督查考评与人事股。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行业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指导行业表彰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奖惩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负责城市范围内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与评价;督导、检查城管执法、环境卫生、市政园林、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对上级交办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项的督办;指导监督城市数字化管理和督办协调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统一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程序、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权责清单有关工作;承担普法、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普法、执法培训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执行综合执法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综合统筹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指导开展城市综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装备、执法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置城市综合执法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业务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编制公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公用事业设施的项目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和运营监管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和拟订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公用事业企业的资格审查和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益用电项目的审核。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市政设施养护标准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等管理工作;督导市政设施的运转监测与养护维修;负责城市排水、污水管网管理及维护办法的拟定;监督指导城市桥涵和县城区防汛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城市河湖水面保洁工作;负责城区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绿化管理及园林科研工作,拟定全县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化工程、城市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的达标验收、评比工作;指导园林城、园林镇等创建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标准、作业规范及考评考核、奖惩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工作;指导沿街设置城市家具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临时停车场、市场、摊点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建筑垃圾和各种生活垃圾的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全市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及“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落叶、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确定的其他职权中依申请项目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指导现场查验及结果的审核;负责编制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城市街道大货车闯禁行等的行政处罚职责;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执法监管、行政执法职责。

  三、领导分工

  吕健康: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县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

  周新华: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对大型活动等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执法、城市建设执法、县城规划区内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治理处罚工作,负责渣土车运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平安建设、工青妇团工作,负责数字化城管工作,负责营商环境工作,分管环保攻坚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联系:直属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

  陈 凯: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和户外广告施工审批及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房建设执法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照明亮化、河道广场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联系:柏城综合执法大队、柏亭综合执法大队、柏苑综合执法大队、照明亮化管理所。

  左辉:党组成员、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负责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分管机关办公室,负责万人助万企工作。

  赵辉:负责园林处工作  负责创建园林城市、乡村振兴工作。

  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河南省西平县柏城大道257号

  举报电话:12319

  四、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3:00——6:00(根据国家要求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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