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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7]
 
关于印发西平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13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西平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88

西平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39号)、《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驻政办[2017]72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一般债券、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1.4 工作原则

1.4.1 分级负责。县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区域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方协商办理。

1.4.2 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4.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组织指挥机构。县政府成立西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西平县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金融办、人行西平县支行、银监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2.1 县财政局。履行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承担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风险评估、监测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应急措施等;建立会商、督察等制度;负责预案的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预案;完成县债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者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2.2.4 县发展改革委。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地方的新开工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2.2.5 县审计局。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6 县金融办。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7 人行西平县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8 县银监办。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2.2.9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

加强政府性债务监测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债务单位要及时准确填录债务数据信息杜绝违法违规新增政府债务的现象。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网络平台财政部门加强对可能导致债务风险事件的信息、数据等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估研判建立健全与发展改革、人行、银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财政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3.2 预警

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组织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

3.3 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要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者重大情况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要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者重大事件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3.3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 分类处置

3.4.1 政府债券。对政府债券由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按程序予以调减。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1项依法处理。

3.4.5 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政府。

4.1.1 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39号)所列情形认定。

4.1.2 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3 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4 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县政府无法履行政府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政府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 分级响应

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地方根据债务风险等级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启动分级响应和实施应急处置。

4.2.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要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者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政府要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报财政部门。

4.2.2 级应急响应。除采取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要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

3县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县政府要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报财政部门。

4.2.3 级应急响应。除采取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者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必要时,在上级政府帮助下制定或者组织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2.4 级应急响应。除采取级、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县政府还应当采取《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确定的应对措施。

4.3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者取消本地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本地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上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县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

6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要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4.4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4.5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记录工作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评估机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在15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并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县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对上一年度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案内容的完整性等。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要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要遵守保密规定加强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7 责任追究

7.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7.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者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7.1.2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提供融资要求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7.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级以上债务风险事件后要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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