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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6]
 
关于印发2016年度西平县碧水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3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度西平县碧水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6年度西平县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2016325


2016年度西平县碧水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2016年度驻马店市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力推动我县2016年碧水工程各项任务实施,确保市政府确定的水环境保护目标顺利完成,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水污染事件,确保水环境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环保新常态,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为抓手,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确保完成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力争市政府下达我县的3个责任目标水质断面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全县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城区污水管网收水率。

1.封堵入河排污口,做到城区污水应收尽收,杜绝城区污水直排入河现象。(1)柏国大道与城河路交汇处西南角污水拦截坝提高;(2)第一污水处理厂东排水沟筑堤坝拦污;(3)对柏国大道铁路桥涵西排污口和柏国大道铁路东中部排污口定期打捞清淤、疏通;(4)连接城区西南部污水管网至第一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柏城办事处、柏亭办事处

2.加快产业集聚区排污管网连接贯通力度,尽快做好107国道东西两侧的管网连接,以及仙女河南岸排污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的连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产业集聚区

3.推行新城区雨污分流。新城区的管网铺设时,必须实施雨污分流。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4.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要求,于20165月底完成《2016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的制定及印发,明确具体要求、完成时间、责任人等。

责任单位:县科工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5.依法取缔或关闭违法企业。20165月底前完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造纸、塑料加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于201612月底前,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工商质监局、电业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6.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开展造纸、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等重点污染行业排查,根据排查结果,于201610月底前,制定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清洁生产改造的任务、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20161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改造总任务的10%2016年起,开展造纸、氮肥、制药、制革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于201711月底前全面完成上述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责任单位:县科工委、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7.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切实加强对涉水企业和两个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排放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相关企业

(四)强化城镇污水污染治理。

8.推动西平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对西平县污水处理厂治理工艺进行完善,通过增加建设厌氧池等工艺提高治理效果,确保达标排放。于20164月底前,完成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县政府论证审定后实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9.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西政办〔201045号)要求,制定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及关停或搬迁方案,依法取缔、搬迁污水直排入河的畜禽养殖企业,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任务。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力度,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畜禽养殖废物直排入河或间接排入河、沟及道路两侧,降低畜禽养殖对河流水质影响。

责任单位:县畜牧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工商质监局、电业局

10.控制种植业污染。201611月底前,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明确具体防治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2016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7%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报县政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卫计委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12.将饮用水源地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出水水质监测纳入日常管理,落实监测费用预算。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

13.防治地下水污染。20168月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排查工作;201611月底前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方案; 2017年年底前,辖区内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14.严控地下水超采。201610月底前,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的封井方案,开展自备水井封井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七)加强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

15.加强对洪河上游污染源的监控,排查入洪河的排污口,对排污口堵截,同时追查污染源头,严禁我县境内的企业、养殖场向河道直接排污。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环保局、畜牧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16.加强对塘江河污染情况的监控,积极向上级反映塘江河污染现状,争取该河流污染问题的尽快解决,同时堵截我县境内向塘江河排污的所有排污口。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人和乡、柏苑办事处

17.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1)加快推进引洪河、小洪河两河治理工程进度,确保主槽疏浚、全面清淤、滩地整治等工程的完工,尽快恢复河流生态自净功能。

责任单位:两河建设指挥部

2)对城区皇坑、龙坑湖、嫘祖公园南坑塘3个坑塘和南城河(民政局至铁路桥),北城河(西平高中至铁路桥)2条污水排污河道进行治理。20164月底前,完成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报县政府研究后实施。201611月底前,完成黑臭水体年度整治任务,并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柏城办事处、柏亭办事处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8.加大执法力度。县环保局负责开展重点河流、重点行业环境保护大检查,20166月底前完成检查,201611月底前督促整改到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按照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排污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19.防控环境风险。对全县沿河工业企业、产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等状况进行调查,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201611月底前完成对重点风险源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同时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及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切实落实2016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中的任务、措施等。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和县直各单位,每季度向县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本方案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监测预警。县环保局要掌握河流断面和污染源的对应关系,摸清每条河流流域内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要密切关注河流水质,对超标河段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化解水环境风险;加强汛期和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及时排查处置超标水体和沟渠内长期积存超标水体,保障敏感时期水质稳定;完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准确研判水环境形势。

(三)强化问政问责。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2016年度专项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未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县政府将约谈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信息公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县环保局负责宣传《西平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正反典型报道,剖析河流污染背后的深层次因素,促进碧水工程有力推进。县环保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国家、省、市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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