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部门 >> 住建局 >>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
 
西平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分配方案
来源: 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5-11-28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西平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7日

西平县公共租住房出租分配方案

  为解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

  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驻马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原则

  实行全面覆盖、级差租金、分批轮候、透明公开、社会和的原则。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

  (一)  县城区(指柏城、柏亭、柏苑街道办事处和产业集聚区,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  城镇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公共租住房具备的条件

  (一)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户籍1年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m²;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家庭成员3年内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房产(含转移)等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应提供相关材料或延伸材料等情况。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调查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调查办理,办事处复核。

  (二)  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m²;

  3、申请人未租赁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西平城区应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场所)。

  (三)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下列证明:

  1、户籍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居住证明。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自有、租赁、借住证明包括自有房屋产权证、所承租的房屋产权证、租房协议、房屋业主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原居住地的房产信息证明。

  3、工作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

  4、收入认定证明。由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5、婚烟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6、其他证明在中请过程中,提供的证明不能充分说明情况的,需提供其延伸证明等。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程序

  (一)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ニ)  中请人所在辖区居委会初审,合格后在辖区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所在辖区办事处。

  (三)  街道办事处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县房改办。

  (四)  县房改办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所在地居委会调查初审情况并属实的,办事处复核通过,由居委会上报房改办受理登记。

  (五)  县房改办牵头有关单位实行联审联批,核查申请人(含家庭成员)住房、车辆、收入、工商、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六)  经过联审联批符合条件的,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等待分配;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方式

  (一)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房改办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分配,在县监察局、公证处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用抽签方式分配住房。

  (二)  明确房源

  1、铁东公共租住住房共有2424套,户型均为二室一厅。

  2、在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仅限租赁,禁止出售)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具体的申请租货条件和分配办法由各单位制定,报县房改办审批备案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执行入住资格由各单位自行核定,入住人员名单报县房改办备案。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多余房源,由县房改办统一向本单位以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三)  对符合条件、已申请无异议的登记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确有孤、老、病、残、军烈属等特殊对象进行照顾。

  1、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的老人家庭(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

  2、因视力或下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成员(夫妻、子女、父母)家庭。

  3、军烈属、残疾人员凭有关部门相关证件

       六、入住及租金

  (一)、对轮候到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凭抽签获取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或出售卡与房改办签定《西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合同》,并缴纳租金后方可入住。

  (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租或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住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入住公共租住房租金标准: (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按0.9元/平方米收取(以楼层四层为基准)。 (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基准价按3.00元/平方米收取。 (3)楼层租金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二、三楼层均上浮20%,五楼层下浮10%,六楼层下浮20%

  2、住房困难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以楼层四层为基准,基准价按3元/平方米收取租金。 (2)楼层租金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二、三楼层上浮20%,五楼层下浮10%,六楼层下浮20%。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印发  

  

 
 
西平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豫ICP备05001167号     政府办联系电话:0396-6222812   网站标识码:4117210001
豫公安网备案41172102000126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396-6229869     邮编:4639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19 11: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