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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平县鼓励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 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13-03-15 浏览次数:

西政文〔201333

 

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平县鼓励外来投资工业项目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西平县鼓励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315


西平县鼓励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县外企业(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方面

      (一)在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符合入驻和单独供地条件的生产性企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和省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分期分批供地,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摘牌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土地政策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二)凡国内企业(客商)在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国外和港、澳、台企业(客商)在县产业集聚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征地成本价供地。

      (三)对引进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国外和港、澳、台投资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可以租赁或购买,如购买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财税方面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亩年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自纳税之日起前5年内,所上缴税收(县财政净得部分)前两年由县财政列支,分年度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三年所上缴税收(县财政净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列支,分年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对入驻后建成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建成或认定后3年内所上缴税收(县财政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规费方面

      (一)外来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期间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照低限征收;涉及县级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府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或经与投资者协商核定标准后,实行一费包干制 

(二)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供电部门负责将10KV线路免费架设到项目用地边沿。

    四、环境方面

      (一)简化审批手续,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服务功能,认真落实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和无偿代理制。属于市级以上审批权限审批的证照和项目,手续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呈报手续,并争取上级部门尽快办结。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证照和项目,手续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清楚。项目建设坚持两个零接触的原则,即建设项目征地不与农民群众接触,由县政府委托国土部门代征;办理各种证照手续不与职能部门接触,由引资单位协同县招商服务局代办。

      (二)推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运作机制。从项目签约之日起,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具体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好工期、投资、安全三控制。

      (三)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为我县所有企业投诉受理机构, 设立企业投诉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企业(客商)的投诉和举报,投诉中心要认真办理,热情服务,能及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暂不能办理的,必须在当天调查,第二天予以答复。

      (四)对引进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先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形成初步意见,报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收取,否则视同乱收费处理。

      (五)严格行政执法管理,对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的常规检查,一律报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

      (六)协助招商引资企业出台用工优惠政策,协调为企业组织招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七)对外来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与本县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其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省级以上)项目或建成投产后当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集团投资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前签订的投资合同按当时的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由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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