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5966947J45520-2026-00544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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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26〕6号关于印发西平县以工代赈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西平县以工代赈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28日
西平县以工代赈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平县以工代赈项目全流程管理,坚守 “赈” 的初心,发挥以工代赈 “项目建设为载体、就业增收为核心” 的政策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结合本县实际,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河南省以工代赈项目创新承接方式和劳务组织模式工作指南(试行)》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平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县级配套资金等)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涵盖项目的谋划、申报、实施、管理、验收、资金拨付及后续管护全环节。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项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扶志扶智、按劳取酬,数字监管、全程留痕的原则,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户、返乡就业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务工,推动 “赈” 与 “工” 有机结合,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项目动态监管。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统筹谋划、立项审批、业务指导;县财政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拨付、监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力摸底、就业服务与岗位对接、技能培训、工资专户指导、劳务报酬发放及劳动权益保障;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履行质量安全监管,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行业技术培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审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实施主体(业主单位),负责前期摸底、施工协调及日常监督;村委会负责政策宣传、务工动员、村级监督及公示公开;项目承接主体(村民项目理事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劳务公司、县乡政府领办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乡村建设公司)负责项目具体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务工人员日常考勤、劳务报酬核算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将项目实施列入县政府年度计划,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推进与评估机制。根据各项目带动群众就业增收、资金效益、工程质量等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奖优罚劣。对于以工代赈实施好的乡镇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第二年优先支持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尤其是带动就业增收方面有偏差,群众不满意的,对该乡镇核减项目资金、暂停项目申报等处罚措施。
第二章 项目谋划申报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联合责任单位指导乡镇政府、村委会开展全覆盖需求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座谈、问卷等方式收集群众基础设施、产业配套需求,精准掌握各村劳动力、重点群体分布及务工意愿。
第七条 乡镇政府按“先有群众、后有项目” 原则,指导村委会梳理拟建项目,经村级 “四议两公开” 审议通过后上报;县发改委对上报项目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县级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优先储备劳务报酬占比高、带动就业多的项目。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明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测算(不低于国家要求的最低比例)、技能培训计划等核心内容,强化 “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尽量不用专业队伍” 导向。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县发改委立项。县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批复,明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不合格项目退回并指导整改。县发改委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滚动申请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收到上级投资计划后,县发改委10个工作日内转发投资计划至业主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发改委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县评审中心依据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开展财政评审。根据相关规定,以工代赈项目也可不开展财政评审,但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施工设计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投资计划、设计,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定人定岗定酬方案、租购聘工作方案,报县发改委备案;建立务工考勤制度,完善管理办法;为务工人员配备劳保用品、购买团体意外险,落实防暑降温、防寒防冻等保障措施,保障务工人员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前做好务工群众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培训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全县以工代赈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统筹、培训质量考核、配合县发改部门做好劳务报酬审核发放;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以工代赈项目培训的宣传动员、场地协调、务工人员组织;项目承接主体负责配合开展培训需求摸排、现场实操教学、培训考勤记录、培训档案归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以工代赈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标,以村民自建为主,由业主单位直接发包至具有资格的新型乡村建设主体。新型乡村建设主体指村民项目理事会(适用于村民自建方式)、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劳务公司、县乡政府领办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乡村建设公司等。其中,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劳务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的,经县级行业部门评估、县政府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发包;由县乡政府领办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乡村建设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发包;若县域内有资质且能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的乡村建设公司较多,可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施工计划、施工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发出开工令后组织施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原材料检验,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留存影像资料和签证单,定期召开进度调度会;行业部门定期开展质量安全巡查,项目监理和村级监督小组开展日常现场监督,及时整改问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专业监理、数字赋能”管理模式。各乡镇政府指导项目承接主体通过公开询价比价选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建专属小组并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全程驻守;县发改委依托重点项目调度平台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线上实时监控平台数据、及时预警,线下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数据与实际一致性,督促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为平台信息上传责任主体,现场监理人员每日按规范上传施工情况,内容包括:施工人员(总人数、工种、重点群体人数及考勤)、进料情况(名称、规格、数量、验收及管控)、施工进展(当日工序、工程量、进度偏差及次日计划)、其他情况(质量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机械使用及问题处理);信息经双重审核确认,当日20时前完成上传,严禁拖延、瞒报、虚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贯彻“三到现场”原则,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督责任,将以工代赈政策落实作为监理内容。项目承接主体在开工前须上报施工方案给监理单位,经过监理审核同意后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乡镇成立以工代赈项目专班,明确专班成员及职责。工作专班开展现场督导,上报施工进度及信息,完善收存项目相关资料,协助指导项目村完善租购聘相关手续及台账,制定劳务报酬发放汇总表及台账,乡镇政府对该项目负全责;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监委会成员开展村级日常监督,核实施工情况并及时反馈问题;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发出监理通知,违规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全过程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开工前在村务公开栏、施工现场公示项目基本信息、监理单位、举报电话、平台查询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施工期间每月公示考勤、劳务报酬核算发放、平台施工汇总信息;完工后公示验收结果、资金使用、群众受益情况,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接主体按批复文件、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开展自验,核查工程质量、建设内容、资料完整性及平台信息与实际的一致性,对问题整改到位后报乡镇政府申请初验。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初验,重点核查工程质量、务工台账、平台信息及资料完整性,初验合格的编制初验报告报县发改委;不合格的责令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初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级验收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县发改委收到初验报告后,联合县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审计部门、交通部门、住建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调阅平台历史数据等方式全面验收,重点核查工程质量、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技能培训等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验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合格项目县级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审计报告及决算报告;不合格项目由验收小组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项目产生结余资金的,应继续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或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级发改部门报省市两级发改部门备案后调整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 “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逐级审核、直达支付”,项目资金到达后,县财政将不低于上级资金40%的群众劳务报酬部分直接拨付至以工代赈农民工工资专户,县人社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做好劳务报酬发放,项目承接主体按月编制务工人员出勤表,经务工人员、带班人员、现场监管人员签字、监理确定、乡村两级审核、县发改委、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通过 “一卡通” 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发放周期不超过 1 个月。剩余项目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严禁截留、挪用、克扣劳务报酬,不得将机械租赁、材料采购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严格档案管理制度,承接主体和乡镇政府收集整理前期资料、施工资料、考勤台账、报酬发放台账、资金拨付、验收资料等项目全流程档案资料,档案保存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护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按 “谁受益、谁管护” 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原则上由村委会管护。管护资金由乡镇政府、乡镇乡村振兴公司和村委会联合保障。鼓励受益群众 “一事一议” 自筹和社会资金捐赠;管护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台账,县财政和乡镇政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第二十八条 管护主体制定详细管护责任清单,明确巡查频次、维护内容、技术标准和责任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农村道路、水利、人居环境整治设施按各自管护要求落实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开展日常管护监督,对管护不力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核减管护经费并追究责任;管护主体设置监督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出现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县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