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方便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心内容,推动政策高效落地执行,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精准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西平实际,对原有赋权事项优化调整,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权责匹配、监管到位。
二、核心内容
(一)收回相关职权
对西政文〔2023〕16号文件下放、但不在省政府《指导目录》内的54项行政处罚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由原执法部门继续行使,乡镇(街道)不再实施。
(二)重新下放四类执法职权
本次共下放34项行政处罚权,同步赋予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具体包括:
(一)交通运输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
(二)水利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三)农业农村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四)消防救援方面的15项行政处罚权。
(三)明确执法边界
交通运输方面:限定在乡道、村道范围。
消防救援方面:限定在500㎡以下小型场所、1000㎡以下一般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法权仍由消防救援机构行使。
其他事项按法定权限与地域管辖执行。
三、职责分工
一是原执法部门要做好事项衔接、联合执法、业务培训、操作指南、日常指导。
二是乡镇(街道)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强队伍建设。
三是县司法局要进行执法监督、质量评查、跟踪指导。
四是县委编办要及时更新履职清单,确保权责一致。
四、实施时间
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西政文〔202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政策意义
一是理顺基层执法权责,解决“看得见管不了”问题。
二是精简执法环节,提升涉企、涉民执法效率与规范性。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防范违规执法、任性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