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气象探测的重要基础,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了《西平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编制的目的意义
本规划编制旨在有效保护西平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障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气象预报、气候研究和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第三次修订);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623号);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31221-2014);
6.《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7.《河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8.《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9.《河南省气象条例》(2004年修订);
10.国家、河南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内容概述
《规划》由规划文本(5个章节17条)、规划图纸(2张)和附件(3个)构成。明确了西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总则、保护范围与标准、保护要求、保障措施等。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西平气象站为国家基本气象站,以观测场直线边缘上的点垂直向外延伸1000米,顶点处90°扇形延伸1000米,组合所形成的近似圆形区域。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
2.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3.在日出方向(61.6°-118.4°)和日落方向(241.6°-298.4°)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4.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
5.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不宜规划工矿区,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6.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五、后续工作及考虑
本规划经西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本规划由西平县气象局负责编制,自西平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