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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和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6-08-2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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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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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道路客运经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2.是否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3.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4.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5.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检查内容二:
人员管理
6.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检查内容三:
车辆管理
7.是否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且客车未擅自改装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9.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1





检查内容四:
动态监控
11.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2 12.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3 13.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不低于90%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4 14.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5 15.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6 16.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7 17.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8 18.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9 19.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不低于90%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0 20.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1 21.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2 22.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3 检查内容五:
经营行为
23.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4 24.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5 25.是否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6 26.是否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7 27.班车客运是否与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8 28.班车客运经营者是否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捷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9 29.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是否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一致,如实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数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0 30.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1 3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2 32.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2.是否存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4.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检查内容二:
经营行为
5.是否存在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6.是否允许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7.是否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9.设立的停靠点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1 1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2 12.行包托运是否实名制托运,是否进行安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3 13.需要终止经营的,是否有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4 14.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5 1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6 1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7 17.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8 18.是否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2.是否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检查内容二:
人员管理
3.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如有)等重点岗位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4.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检查内容三:
运营服务
5.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6.是否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7.是否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是否擅自中断运营服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9.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是否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是否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1 11.是否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2 12.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3 1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4 14.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5 15.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6 16.是否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7 17.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8 18.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9 19.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0 20.是否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检查内容二:
人员管理
2.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3.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了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检查内容三:
车辆管理
4.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检查内容四:
经营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6.是否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7.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是否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9.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1 11.是否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2 12.巡游出租车辆是否安装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3 13.巡游出租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4 14.巡游出租车辆是否安装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5 15.巡游出租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3.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检查内容二:
人员管理
4.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检查内容三:
车辆管理
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6.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12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7.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检查内容四:
经营行为
9.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出站安全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1 11.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2 12.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3 13.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重、监控等设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4 检查内容五:
动态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14.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5 15.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6 16.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7 17.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8 18.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9 19.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2.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3.是否存在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等情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4.是否为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检查内容二:
人员管理
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检查内容三:
车辆管理



6.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7.实际车辆数量是否仍然具备开业许可要求的最低车辆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并封闭管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9.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1 11.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经检验合格且未超出检验有效期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2 12.是否定期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相应检查记录,且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3 13.运输车辆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4 14.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5 检查内容四:
动态监控
15.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6 16.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7 17.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8 18.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9 19.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0 20.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1 检查内容五:
安全管理
21.是否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妥善保存电子运单不少于12个月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2 22.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3 23.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4 24.是否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5 2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6 26.是否规范填写行车日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7 27.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是否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8 检查内容六: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28.是否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是否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9 29.抽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0 30.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2.是否具有将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检查内容二:
经营行为
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5.是否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6.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7.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9.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是否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1 11.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2 检查内容三:
教学培训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3 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4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5 15.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6 16.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7 17.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8 18.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9 19.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0 20.教练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3.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5.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6.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7.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9.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1 11.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2 12.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3 13.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15天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检查内容二:
经营行为
2.是否明示服务项目、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现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3.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一条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检查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子项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部门名称
1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 检查内容一:
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2 检查内容二:
人员管理
2.是否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是否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3 检查内容三:
车辆管理
3.是否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是否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4 4.是否有按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记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5 5.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6 6.是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7 7.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乘客投诉处理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8 8.是否履行运营服务标准,未存在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9 9.是否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10 10.是否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西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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