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
2026-08-25 17:49
信息来源: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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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频次上限 | 备注 |
| 1 | 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十二条 | 一年三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对于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的相关领域,按照有关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执行。 |
| 2 |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十二条 | 一年三次 | |
| 3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 | 一年两次 | |
| 4 |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十条 | 一年两次 | |
| 5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一年两次 | |
| 6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九条 | 一年两次 | |
| 7 |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一年三次 | |
| 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 一年两次 | |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五条 | 一年两次 | |
| 10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 一年两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