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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

2026-08-25 17:49

信息来源: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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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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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频次上限 备注
1 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十二条 一年三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对于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的相关领域,按照有关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执行。
2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十二条 一年三次
3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检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 一年两次
4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十条 一年两次
5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一年两次
6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九条 一年两次
7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一年三次
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一年两次
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五条 一年两次
10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一年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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