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08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7-31 14:10
信息来源: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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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小区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不在《河南省定价目录》,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433号)精神,自2024年8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基础电价+服务费”模式进行收取。基础电价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服务费标准。
对于服务费过高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接到相关投诉后,由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其定价成本、定价程序进行核验,核定其服务费合理收费标准,避免出现服务费过高情况。
西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