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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07-31 16:15

信息来源:

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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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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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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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巧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医疗机构水电费用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豫发改价〔2022〕373号)精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为非居民用水,不在“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的范围内,县级政府无权限将公立医疗机构用水调整为居民生活类用水或参照学校、养老机构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由省发改委统一制定,县级政府不制定电费的收费分类及标准。县电业公司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收费。县级政府无权限将公立医疗机构用电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类用电或参照学校、养老机构标准执行。

西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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