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9-20 10:28
信息来源:
科技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平县科学技术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西平县委、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西发[2024] 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平县科学技术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科学技术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职能转变。 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推动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县科学技术局承担县委科技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县委科技委员会授权,县科学技术局以县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西平县科学技术局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全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七)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全县两院院士的培育和支持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县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西平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县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审批工作,承担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全面清理权力事项工作,负责制定部门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二)业务股。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承担建设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运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编制归口管理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工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组织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发展预测和需求分析,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协助实施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负责微电子与光电子、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网络与通信、先进计算、北斗应用、量子信息、区块链、软件、重大装备、智能装备与机器人、制造共性技术及关键基础件、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航空航天、先进电子材料、先进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化工材料、尼龙新材料、新型建材、现代轻纺、动力电池、氢能与燃料电池、可再生能源、先进储能、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汽车及零部件等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本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本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育发展本领域科技企业,形成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格局;牵头组织企业技术创新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及相关中介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负责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工作。
负责种业创新、农业丰产绿色高效种植、动物健康养殖、智慧农业、农产品加工、现代食品制造等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本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本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育发展本领域科技企业,推动形成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棉次发展格局;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拟订全县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和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开展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区域创新科技工作;协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对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全县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与其他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地方产业发展的合作融合;负责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出国(境)计划申报;承担对外科技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全县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负责我县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和支持等工作,负责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申报;拟定全县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申报;推动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在西工作外国专家事件;拟订出国(境)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拟订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和技术预测,承担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工作;协调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编纂西平县科技史志;负责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术出口审查相关工作;统筹产业科技创新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科技评估机构建设;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拟订科技奖励地方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科技奖励改革;负责全县科技奖励工作,承担省、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负责西平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生命健康、生物医药、中医药现代化、医疗器械、资源综合利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等绿色技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及修复、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本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本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有发展本领域科技企业,形成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格局;承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负责生物科技安全和实验动物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八条 原县科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县科技信息研究所调整为县科学技术局所属。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2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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