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3-03 09:15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等“四电”扩大应用和互通互认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自2025年3月3日起,在全县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现将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2.电子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3.经营主体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后,电子营业执照自动生成核发。首次下载和更新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使用智能移动终端实名验证后领用。领用后也可以授权本经营主体的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
4.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在经营主体设立和相关负责人变更后,指导和帮助经营主体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自2025年3月3日起,对已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表示不需要纸质营业执照的,不再主动核发纸质营业执照。
5.电子营业执照支持线上/线下使用,在行政许可、政务服务、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涉企业务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等方式查询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保险、水电气暖、通信等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营业执照。
6.经营主体将自行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PDF图片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展示电子营业执照的,均视为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亮照义务。相关部门、单位需要留存营业执照影印件的,可由电子营业执照PDF图片替代。
7.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和使用均为免费服务,各政府部门不得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任何费用。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时,能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登记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出示纸质营业执照。
本通告执行中遇有问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