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省、县下达的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
(二)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完成有关统计调查任务。
(三)领导和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指导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方法在全县的贯彻实施和正确运用。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的县情县力调查;依法审查和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五)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外地州县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县场。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县统计数据库工作;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组织指导全县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八)统一管理全县统计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指导和管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九)按规定指导协调开展调查队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