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参与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县律师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公证机构,指导全县公证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六)管理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和司法所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县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和轻微违法人员法制教育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的装备工作和所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九)指导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