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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公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据介绍,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专家称,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农贸市场、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 此外,根据《补充意见》,用于盛装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补充意见》要求,今后盛装水果、蔬菜、生肉、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