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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在“村企互聘”中被聘为发展顾问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孟街道李乡宦村村干部为天辉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出谋划策。为促进辖区城乡接合部非公有制企业与农村和谐发展,该街道党工委开展了企业聘请街道和村里党员任发展和党建指导员的活动。刘迎旭陈国征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能,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是指乡镇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是指乡镇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或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及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宏观控制的体制。
第四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动。
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情况,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
第七条乡镇党政机关设置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在三个机构上挂牌子,不单独设立机构。
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
乡镇不设政协机构,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乡镇综合设置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设置财税所。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置劳动保障所。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设置乡镇事业单位,但不能突破已规定的机构数额。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乡镇不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十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乡镇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员编制,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定额、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
第十三条乡镇的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配置、业务范围、编制定员标准等条件,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编制数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乡镇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在编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务、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编制性质等内容。各项内容要确保准确、真实。建立机构和人员编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内容发生变动应及时变更。
第十六条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程序,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制度。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进人的,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经批准同意进人的,由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总量控制数和进人结构类型的分类数,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组织、人事、财政、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 |